1)第553章 拒虎不成,却可驱虎也_骑砍三国之御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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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两汉虽承秦制,但因为宽以济猛的缘故,御下牧民的手段上却是宽宏许多。

  当然,这种宽宏一则只是相较秦朝而言,二则西汉的宽宏只是一种姿态,东汉的宽宏却是一种无奈。

  秦国对官吏的约束颇为严厉,甚至专门制定了反腐败专项法律法规的《为吏之道》,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经管物资财产的法律监督,以杜绝贪污,若挪用公款,则以盗窃论罪,若通一钱者,则黥为城旦: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,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。

  《秦简》中还明文规定了令曰勿为而为之,是为‘犯令,;令曰为之弗为,是为‘废令,也。

  即秦律之中但有不允许臣民去做的事,一旦他们做了便属于违法犯罪,会受到程度不一的惩罚,为了防止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,秦国还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,各以其罪罪之,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,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,也即保任连坐罪。

  这一做法,历代封建王朝均有沿用,从某种角度上而言,也算是给后世历朝历代做了立法的榜样。

  所以说连坐其实在之前便已有之,但在西汉时,虽然形成了以《上计律》《考功课吏法》为核心的官员考核制度,单论制度完善上的确更胜前朝,但在处罚手段上其实已经轻微了许多。

  针对贪腐最重者,也无非是主守而盗直十金,弃市。

  西汉一斤金等价于一万枚五铢钱,即官吏贪污银钱十万以上才会被除以死刑

  将这个量刑的十万钱和秦国的一个铜钱放在一起对比,就知道西汉有多么宽宏了。

  至于东汉,就更宽宏了。

  对贪腐的惩治无非是轻则免官流放,重则处以极刑。而这个极刑最多是犯者一人承受罢了,惩罚重者,如安帝初年的清河国相叔孙光贪腐案,也不过是禁锢二世,即叔孙光父子此后都不得出任任何官职。

  就这惩罚力度竟然能列入东汉史书,似乎在当时人的眼里,禁锢二世已算是很重的惩罚了

  后来居延都尉范郇也犯了严重的贪腐,多重不知道,反正史书记载是安帝极为愤怒,更下诏让三公在朝廷讨论如何定罪量刑,大部分都认为应该让范郇受到和叔孙光相同的惩处,结果太尉刘恺反对,提出按《春秋》一书的意义,善善及子孙,恶恶止其身,是要鼓励人们行善,如今禁锢赃官的子孙,恐怕会使善人受到牵连,这不是先王审罪量刑的精神。

  安帝听取汇报之后,肯定了刘恺的意见。判决只针对犯人,不波及无辜的亲属。

  所以天朝古代王朝中治法中极为明显的一个特点,连坐制度,起码在东汉是非常少见的。

  但即便是最为严苛的秦朝,也无非是将罪臣抄家、流放,将其家人打入贱籍,至于专门给贪官的子女办理一个户籍,还要着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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